学院首页  学院概况  学院动态  党建工作  教学科研  师资队伍  艺术实践  招生就业  规章制度  服务指南 
学校制度
 政策法规 
 学校制度 
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规章制度>>学校制度>>正文
音乐舞蹈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2024-04-19 10:03   音乐舞蹈学院   (点击: )
[文章下载] [字号: ]

一、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学院教学工作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代表学院对教学开展教学检查、督促、评估、指导和信息反馈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教学督导专家组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了解教学管理过程,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并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

(3)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4)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三、教学督导开展的主要工作:

(1)课堂教学的督导与评价。主要检查对象包括:教学岗前培训合格的年轻教师;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的教师;申报“中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竞赛”的教师;优秀(精品)课程建设的教师;拟申请晋升教师系列高级职称的教师;督导员随机听课的教师。

(2)实验教学的督导与评价。主要包括:实验内容;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准备;教师辅导和学生操作;实验报告。

(3)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的督导与评价。

(4)考试督导与评价。主要包括:期末考试的考场巡视,考务管理和考风情况;对试卷进行抽查,评价试卷的质量和归档管理的规范性。

(5)教学条件与环境建设督导与评价。如教学基地的硬件与软件建设,以及学生受益的特点与受益面等。

(6)完成学校委托的其它工作。如教学的专项评估和专题调研等。

(7)组织专家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督导信息并及时反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学院和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改进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建议;接受学校和有关部门的咨询任务。

四、教学督导专家应不断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学习新的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熟悉学院的教学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督导水平。

音乐舞蹈学院

 

打印    收藏
上一条:音乐舞蹈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细则
下一条:音乐舞蹈学院听课制度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