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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舞蹈学院听课制度
2024-04-19 10:03   音乐舞蹈学院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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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及时了解和掌握教学工作情况,发现并解决教学、教学设施、实训设备和教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稳定教学秩序,推动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音乐舞蹈学院决定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师听课制度。

一、听课人员范围及安排

1.院长听本院教师的课,每学期不少于3次;教研室主任听本教研室内每学期不少于5次。目的是了解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及本院、本教研教师的教学情况,并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流意见;

2.相互听课

专职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3次,新任教师应充分利用课余时间经常性地听课;听课的目的是相互交流教学经验,研究教材教法,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二、 听课重点

听课范围应为学院已开设的所有课程,重点要关注新开设课程、学生评价等级为“中”以下课程及外聘教师的讲课情况。

三、听课人员应了解和掌握的情况

1.教师授课的基本情况(包括教学计划、教学日历、教案、小课记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研教改措施等;

2.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学生的到课率、精神面貌、课堂学习气氛等);

3.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4.有关课程教学、专业建设、教学管理、教学设施与条件和后勤保障工作等方面的问题。

四、听课后要求

听课人员在听课后,应及时填写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制作的课堂教学评价表,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学科反映,凡属各学科的问题,由各教研室在本学科进行情况通报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凡属学院性问题,应在全院教师会上通报,并同时报请主管院长研究解决。

音乐舞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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